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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 青海省《關于推進冬季城鎮清潔供暖的實施意見》

發布日期:2018-04-24

青海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青海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青海省財政廳 
青海省能源局
關于推進冬季城鎮清潔供暖的實施意見
青建燃〔2018〕5號

  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能源局關于推進北方采暖地區城鎮清潔供暖的指導意見》(建城〔2017〕196號),為加快推進我省城鎮清潔供暖工作,減少污染物排放,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工作要求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認真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推進北方地區冬季清潔取暖工作重要指示,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保障人民群眾采暖需求和改善大氣環境,按照“企業為主、政府推動、居民可承受”的方針,推進城鎮供熱能源清潔利用、清潔燃燒和供熱系統高能效,加快推進我省城鎮清潔供暖工作。

  (二)基本要求

  規劃引領。各地要科學編制完善城鎮供熱專項規劃,確定清潔供暖規劃目標,明確技術路線,完善保障措施,統籌安排熱源、熱網、熱用戶等供熱設施,合理布局設施建設。

  重點推進。澀寧蘭天然氣長輸管線沿線城鎮及周邊經濟運距范圍內城鎮,大力發展天然氣,重點推進“煤改氣”集中供暖,減少散煤供暖,加快推進“禁煤區”建設。其他地區要進一步發展清潔燃煤集中供暖、“煤改電”及可再生能源供暖等多種清潔供暖方式,加快替代散燒煤供暖,提高清潔供暖水平。

  因地制宜。各地要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群眾承受能力、資源能源狀況等條件,科學選擇清潔供暖方式,加快燃煤供暖清潔化,因地制宜推進天然氣、電供暖,在可再生能源資源富集的地區,鼓勵優先利用淺層地熱能、太陽能等可再生清潔能源,滿足取暖需求。

  企業為主。各地要加強對清潔供暖工作的引導和指導,加強統籌協調,制定完善支持政策。充分調動企業和用戶的積極性,發揮企業主體作用,引入市場機制,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投資建設運營供暖設施。

  (三)發展目標

  設市城市城區優先發展熱電聯產、大型區域鍋爐房為主的集中供暖,集中供暖暫時難以覆蓋的,加快實施各類分散式清潔供暖。2019年,清潔取暖率達到60%以上;2021年,清潔取暖率達到80%以上。

  縣城和城市城鄉結合部構建以集中供暖為主、分散供暖為輔的基本格局。2019年,清潔取暖率達到50%以上;2021年,清潔取暖率達到70%以上。

  二、重點任務

  (一)編制清潔取暖方案。按照國家發改委等十部委《北方地區冬季清潔取暖規劃(2017-2021年)》要求,編制省級清潔取暖實施方案,科學制定近遠期發展目標和措施,選擇適合的清潔供暖技術路線,合理規劃熱源、管網布局,建立供暖設施建設項目庫,提出資金來源和使用方法,落實國家規劃要求。各市(州)、縣(區)根據省級清潔取暖實施方案,編制市縣級清潔取暖工作方案,進一步細化國家規劃和省級實施方案的相關要求,合理安排建設時序,加快建設清潔供暖項目,有序推進項目落地,抓好具體落實。

  (二)加快推進燃煤熱源清潔化。有計劃、有步驟地實施燃煤熱源清潔化改造,逐步提高清潔熱源比例。西寧市、海東市、格爾木市、德令哈市要加快推進 “煤改氣”集中供熱改造,城市建成區天然氣管網覆蓋范圍內實現10蒸噸及以下供暖燃煤鍋爐“清零”,禁止新建每小時30蒸噸以下的燃煤鍋爐;其他市州府所在地城鎮和縣城建成區要加快推進集中供暖并擴大供暖覆蓋面積,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鍋爐,用于供暖等燃煤鍋爐污染物排放必需達到國家排放標準要求。一般建制鎮積極推廣使用潔凈煤供暖。城市主城區、城鄉結合部及城中村要結合舊城改造、棚戶區改造以及老舊小區改造等工作全面取消散煤取暖,采用清潔熱源供暖。其他尚未進行改造或暫不具備改造條件的地區,鼓勵以“清潔型煤+環保爐具”替代散煤。

  (三)優先發展天然氣供暖。澀寧蘭天然氣長輸管線沿線城鎮及適宜發展天然氣的城鎮,要編制完善燃氣專項規劃,推進管網建設改造和應急儲氣設施建設,在落實天然氣氣源條件下,因地制宜選擇燃氣熱電聯產、燃氣鍋爐、天然氣分布式能源、燃氣壁掛爐等多種方式,推進天然氣供暖。實施城鎮“煤改氣”工程要制定規劃,城鎮燃氣企業要與上游供氣企業簽訂“煤改氣”供氣合同,制定“煤改氣”實施方案和年度計劃,有序推進“煤改氣”。

  (四)有序發展電供暖。充分利用我省水電、光伏、風力發電等清潔能源優勢,在天然氣管網未覆蓋的城鎮、城市城鄉結合部和城中村,一般建制鎮等電力資源充足地區,結合城鎮供熱規劃和建筑熱負荷標準,穩妥有序發展電供暖。綜合運用各類熱泵、高效電鍋爐等多種方式推進用戶終端電供暖,科學發展電供暖與蓄熱相結合供暖模式。統籌考慮電力、熱力供需,實現電力、熱力系統協調優化運行。

  (五)發展可再生能源供暖。將可再生能源供暖作為城鎮供暖的重要內容,積極推進太陽能與常規能源融合,采取集中式與分布式結合的方式進行建筑供暖。鼓勵在條件適宜的中小城鎮、民用及公共建筑上推廣太陽能供暖系統。加大太陽能熱水系統推廣力度。以小城鎮建設、棚戶區改造等項目為依托,推動太陽能熱水規模化應用。在地熱資源豐富的地區,將地熱能供暖納入城鎮基礎設施建設范疇,按照“取熱不取水”的原則,積極推進水熱型(中深層)地熱供暖。加快各類淺層地熱能利用技術的推廣應用,經濟高效替代散煤供暖。在做好環保、選址及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前提下,鼓勵西寧市等具備條件的城市穩步發展城鎮生活垃圾焚燒熱電聯產項目建設。

  (六)推進清潔燃煤集中供暖。積極發展城鎮清潔燃煤集中供暖熱電聯產和區域燃煤鍋爐房項目,推動燃煤熱電聯產、大型區域燃煤鍋爐房實施超低排放改造,作為城鎮清潔燃煤集中供暖基礎性熱源。科學規劃新建城鎮熱電聯產機組,擴大熱電機組供熱范圍,穩步推進中長距離供熱。整合城鎮地區供熱管網,在已形成的大型熱力網內,鼓勵不同類型熱源一并接入,實現互聯互通,熱電聯產機組與調峰鍋爐聯網運行,提高供熱可靠性。

  (七)全面提升熱網系統效率。進一步完善本地城鎮供熱專項規劃,優化城鎮供熱管網規劃建設,加快供暖老舊管網實施改造,重點加快改造嚴重漏損或存在安全隱患的管網和熱力站設施,降低供暖輸配損耗。新建或改造熱力站要設有節能、控制系統或設備。二級網及用戶引入口要設有水力平衡裝置及熱計量裝置。積極推廣熱源側運行優化、熱網自動控制系統、管網水力平衡改造、無人值守熱力站、用戶室溫調控及無補償直埋敷設等節能技術措施。通過增設必備的調節控制設備和熱計量裝置等手段,推動供熱企業加快供熱系統自動化升級改造,實現從熱源、熱力站、管網及用戶終端的全系統運行調節、控制和管理,解決影響供暖安全、節能和節費方面的突出問題。

  (八)進一步提高建筑用能效率。城鎮新建、改建和擴建建筑全面執行綠色建筑標準和65%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發布實施《青海省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75%節能)(試行)》等地方標準,逐步將居住建筑節能率從65%提升至75%,公共建筑節能率從65%提升至65%+。進一步提高建筑門窗等圍護結構和材料節能性能要求,穩步推進既有建筑供熱計量和建筑節能改造。積極開展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建設示范。大力推行集中供暖地區居住和公共建筑供熱計量。新建住宅在配套建設供熱設施時,必須全部安裝供熱分戶計量和溫控裝置,既有住宅要逐步實施供熱分戶計量改造。配套制定計量計費標準。不斷提高居民分戶計量、節約能源的意識,建立健全用熱監測體系,實現用戶行為節能。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城鎮清潔取暖是一項系統性工程,涉及能源供應與利用、管網線路建設改造與維護、技術路徑與裝備、項目運行維護、建筑節能、環保要求等方面工作,各地要切實履行職責,明確專門機構,組織開展城鎮清潔取暖工作,建立常態協調機制,加強與發改、能源、財政、住建、環保、金融等部門及電力、天然氣、供熱等相關企業協作,形成合力,確定目標和任務,制定實施方案,推動重點任務和政策措施落實,組織實施好各項具體工作。

  (二)拓寬資金渠道。積極爭取國家財政資金支持,開展城鎮清潔取暖試點。省級財政統籌利用節能減排、大氣污染防治及城鎮建設等現有資金渠道,支持清潔取暖設施建設、改造,各級地方政府根據事權責任劃分對建設、改造予以支持。進一步放開城鎮供暖行業市場準入,鼓勵社會資本進入清潔供暖領域,利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建設運營清潔供暖項目。支持專業化、品牌化供暖企業通過兼并、收購、重組等方式合并小、散、弱供暖企業,提高供暖質量服務水平。

  (三)完善支持政策。各地要將城鎮清潔供暖作為重點支持的民生工程,在居民承受能力范圍內,兼顧考慮供暖清潔化改造和運營成本,通過價格、補貼、投融資等政策支持和引導,有效降低清潔供暖項目建設及運營成本。自2018年1月1日起,城鎮“煤改氣”采暖用氣銷售價格,按現行價格政策執行。居民“煤改氣”壁掛爐采暖用氣銷售價格,按居民用氣銷售價格執行,可對壁掛爐采暖用氣單獨制定階梯價格制度。尚不具備集中供暖條件、執行階梯電價政策的“煤改電”居民用戶,在供暖期內的第三檔電量用電價格按第一檔電價執行。在供暖期內以電鍋爐、電熱泵、電熱膜等以電為基礎能源的集中供熱設施用電價格按照省發改委《關于青海電網銷售電價有關問題的復函》(青發改函〔2016〕7號)確定的電鍋爐電價標準執行。對供暖負荷達到一定規模的超低排放燃煤熱電聯產項目,在實施電力調度時,在燃煤機組中優先調度保障供熱。

  (四)加強監督檢查。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城鎮清潔取暖督查制度,加強對本地區城鎮清潔供暖工作的監督檢查。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指導做好城鎮清潔供暖和建筑能效提升工作,貫徹落實住房城鄉建設部城鎮清潔供暖評估考核體系和組織第三方機構對各地實施情況和效果進行評估,確保清潔供暖工作順利推進。

青海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青海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青海省財政廳 
青海省能源局

2018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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